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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饲料与健康养殖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2024-05-15 420



第一条 安徽省饲料与健康养殖行业协会是全省性、行业性、非利社会组织。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本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有关精神和本会章程,制订《安徽省饲料与健康养殖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会费收费范围:本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1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副监事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3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1500元/年;

(四)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会员须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年或一次性足额纳会费。

(二)会费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会交纳。

(三)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年足额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员单位当年不按规定纳会费的,由本会发出《会费缴纳通知书》。两年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发出会员退会通知,通告全体会员。

第八条 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和安徽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财政专用票据。

第九条 会费使用: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协会公益性或免费服务支出。

用范围:协会的信息、宣传、统计、调研、《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程序性会议等,具体包括: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和杂志;开展全省饲料行业调研;办理会员提案;接待会员来信来访;召开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而开展的相关活动;会的组织联络;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协会经费支出等。

第十条 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由财务专项管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十一条 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二条 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十 本办法自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